举报须知及信访规定 (一)举报须知 1、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依法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行为的举报。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2、举报的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网络、传真或者举报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3、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问处理。 4、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二)信访规定 1、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1)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2)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3)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4)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5)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6)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8)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9)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2、人民检察院设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信访工作,并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3、信访事项的管辖 (1)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以及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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